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6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滨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混凝土企业)应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第十条混凝土企业试验室参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要求承担本企业内部的试验工作并出具试验报告,第四章生产、运输管理第十二条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执行《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等有关标准规范,混凝土企业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检验,第十五条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标准并达到以下要求:(一)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条件,第二十一条混凝土企业应根据《预拌混凝土》等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出厂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出厂检验,混凝土企业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混凝土原材料试验报告,第二十二条交货检验应在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进行,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交接检验均应由施工单位指定管理人员和混凝土企业指定人员共同参与,(三)原材料进场检验、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使用控制制度,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资料,第二十八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五)预拌混凝土的检验及运输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