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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菏泽市科学技术局 | 2022-05-24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管理和宏观指导,市科技局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运行绩效评估,第二章建设条件与程序第五条技术创新中心由行业龙头企业、具有优势的科研院所或新型研发机构等牵头,第六条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菏泽市注册登记,第七条申请组建技术创新中心程序:1.申请建设,牵头组建单位编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市科技局组建由领域技术专家、创新管理专家、科技政策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评估通过的认定为技术创新中心,第九条技术创新中心设立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管理执行机构,3.技术创新中心可以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作为管理执行机构,第十条牵头建设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投入的主体,第十四条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的技术创新中心,撤销技术创新中心资格:(一)延期一年建设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通过验收的,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牵头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2.技术创新中心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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