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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 2025-06-20
深财规〔2025〕2号河套发展署、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现将《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5年6月18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3〕12号)有关要求,第二条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划定的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深圳园区)内,对香港居民实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三条对在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第五条香港居民在同一纳税年度内,第二章减免条件和范围第六条享受本办法优惠的香港居民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纳税人具有香港居民身份,(二)纳税年度内在深圳园区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任职、受雇且实际工作,在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前三年内,第八条享受优惠的个人所得具体为:(一)来源于深圳园区的综合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深圳园区从事劳务从深圳园区取得的所得,具体是指在深圳园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香港居民取得本办法第八条的个人所得,第三章征收管理第十条香港居民个人所得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的,香港居民申请享受本办法优惠的个人所得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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