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确定、监督检查等气象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第四条市气象局应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应急演练、人员培训、隐患排查等予以指导,重点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三章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第十二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易造成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第十五条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组织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不同类别的重点单位还应当采取下列重点防御措施: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单位接收到沙尘暴、雷电、大风、暴雨、暴雪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定期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重点单位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等报告受灾情况,第二十二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四)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知识培训等开展情况记录,第二十八条市气象局应当对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或者抽查,第二十九条对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