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我区辖区内建设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和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重点项目,(四)重点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1.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当年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以区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表的形式,4.需申请列为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十七)项目主管部门、平台和项目所在镇、街为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对项目法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区各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了解所属重点项目的推进情况,根据项目单位反映的问题,(十九)年度重点项目一经确定,要优先安排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可根据项目实际最高放宽至7天,其中省市重点项目市级考核结果纳入区重点项目推进考核体系中运用,(二十五)区人民政府对在重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