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2022年5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简称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第三条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运行维护、数据质量测评等工作,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运行管理等工作,第二章数据传输第五条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运政信息系统实时传输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应自次日零时起向行业平台传输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等基础静态数据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动态数据,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省级平台或城市平台重复传输相同数据,第十五条传输数据质量满足以下方面要求:(一)数据完整性:网约车平台公司传输的数据应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相关要求,第四章传输质量测评第十六条行业平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情况定期开展测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质量测评指标及计算方式见附件,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测评结果由行业平台定期公布,行业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网约车行业基本运行情况、未按规定向行业平台传输数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等情况,鼓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加强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应建立平台系统运行管理和故障应急处理机制,第二十二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网约车行业联合监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