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由市政府直属粮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的其他企业(下称“代储企业”)承储市级储备粮的有关行为,每月向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报告市级储备粮代储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由市政府直属粮库根据市粮食和储备局批准同意的代储计划组织实施,第十六条代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粮食仓储管理规定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第十七条代储企业每月向市政府直属粮库报送市级储备粮代储情况,市政府直属粮库汇总情况后报送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政府直属粮库提出方案报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同意后处理,代储企业应同时向市政府直属粮库提出代储合同变更申请,代储企业应根据市有关部门(单位)下达的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代储企业应在完成市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后3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将审核意见、在库市级储备粮处理方案报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同意后实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政府直属粮库按照各自职责,市政府直属粮库按照代储合同及相关规定终止代储合同、追究代储企业违约责任,市政府直属粮库应报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农发行取消代储企业的市级储备粮代储计划,代储企业应在限期内按市级储备粮入库质量标准补偿相应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