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出口货物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附件1),二、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自收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三、收到出口货物发货人提交的材料后,海关依法进行判定或提出组织鉴别,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附件2),(一)判定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的,(二)判定需要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的,依法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鉴别申请,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处置,海关对相关出口货物不予放行,附件:1.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docx2.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docx海关总署2025年6月16日公告正文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