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规划、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第七条港口码头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建设应达到以下标准:1.港口码头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要建设与经营或使用规模、范围相适应的配套安全设施和船舶系靠泊设施、环保设施、岸电设施、监控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或建立等效处理机制等,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港口码头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第八条港口码头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项目建设完成后,政府投资建设的港口码头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成立验收小组,第三章管理和运营第十条县交通运输局定期公布经同意通过的港口码头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名录,第十一条对在港口码头外建设的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第十二条港口码头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或经营管理单位,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或经营管理单位与客运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为同一主体的,第四章安全和监督第十三条港口码头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五条港口码头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管理人应当做好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监测维护,第十七条港口码头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当建立售票、验票管理机制,第十八条港口码头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应当对登船人员进行身份查验和实名登记,第二十条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按照设计或公布的功能使用码头及附属设施设备,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仅适用经县交通运输局认定公布的陵水黎族自治县范围内通航水域的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