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住建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关于改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赣建字〔2021〕8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现就加强我市绿色建筑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绿色建筑执行标准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并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等级进行设计、建设,鼓励各地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实际情况,执行建设标准如下:(一)最低执行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的项目1.总建筑面积低于5000平方米,由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2.单体或连体建筑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不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公共建筑,3.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积极鼓励建设星级绿色居住建筑,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且采用全装修的新建住宅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