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高新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19〕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函〔2019〕239号)等文件要求,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评价监测办法(试行)》,省科技厅2022年5月19日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评价监测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19〕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函〔2019〕239号)文件要求,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106号)精神,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高新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导向性、科学性、特色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第四条评价指标借鉴国家高新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结合我省实际,评价数据采用高新区上年度相关数据,第十三条评价工作经费列入省科技厅部门经费预算给予保障,省科技厅将相关情况抄送至省委编办、省政府相关部门、各地市人民政府,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省科技厅可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我省高新区发展需要,附件:1.广东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评价监测指标体系2.指标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