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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重新印发《海南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 | 2025-06-17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重新印发《海南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科规〔2025〕7号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海南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项目和经费管理,现重新印发《海南省市县科技创新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市县科技创新专项(以下简称专项),支持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建设、科学普及、科技人员服务乡村振兴,第四条省科技厅、市县人民政府及市县科技管理部门依据专项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要求,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承担单位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支持市县和农业科技人才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主要包括挂职科技副乡镇长派遣计划项目、选派农业科技人才项目、农业科技110服务站项目、科学普及项目等,支持挂职科技副乡镇长在我省市县乡镇组织农民参与实施农业科技示范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支持挂职科技副乡镇长、市县非挂职科技援助人员等科技人才到选派地区提供科技服务、开展农村科技创新创业,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职责和分工,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研发专项资金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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