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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腾蛟镇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运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06-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供水长效运行管理办法)》《平阳县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腾蛟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农村俱水安全负主体责任;县水利局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区域规模化(集中)供水、单村供水工程建设与长效管护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二)负责乡镇区域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工程净水消毒设备、输(供)水干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等工程的运行管理以及水源地遇查、维修养护等工作,(三)负责监督指导各村委会做好单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源地保护和巡查、维修养护及水费计收等工作,(四)负责监督指导各村委会做好乡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水费计收以及村以下配水支管及所属管道建筑物的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等工作,(二)负责村属农村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工作;负责水源工程清淤、蓄水池清洗及水厂卫生环境整治工作,(三)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村规民约、负责确定供水水价、计收和使用,第三章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第十三条各级工程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卫生防护、水质检验、运行操作、维护保养、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工程管护主体按管护职责范围对水源地、输(供)水管网和管道建筑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检查,第十八条工程管护主体对农村供水工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工程维修养护,第三十二条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全部收费到户(一)城镇供水管网延伸工程水费由县公投公司负责收取,支持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第三十七条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纳入乡镇、部门任期目标责任考核,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平阳县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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