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质量监督行政检查工作,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自办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监督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要严格落实质量监督职责,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要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工程管理薄弱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提交《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申请书》(附件5),(四)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工作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可以引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专项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提交《水运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6),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对符合工程质量鉴定条件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