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0日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知识产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入选专家库,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工作,是指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管理的专家人才库,第三条专家库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科学管理、结构合理、规范使用、素质优良的原则进行管理和维护,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一)建立、完善专家库管理相关规范和工作流程等制度,第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设立“知识产权专家库”栏目,(三)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核实,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决定其出库:(一)专家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次数达三次以上的,(四)三年内无故不参加专家工作会议和不承担专家工作的,经确认出库的有关人员不得以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七)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知识产权工作,第十一条专家应当承担如下义务:(一)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知识产权咨询、评审活动,第十四条承担相关工作的专家通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方式取得,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对专家库使用行为的监督,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