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征收庐城镇塔山社区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0690公顷(1.0350亩),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庐城镇塔山社区社区集体范围内,具体现状如下:地块被征地单位土地分类面积明细(公顷)乡镇(街道)村(社居委)村民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合计耕地其他地块1庐城镇塔山社区塔山社区社区集体00.06750.00000.00000.0675地块200.00150.00000.00000.0015合计00.06900.00000.00000.0690三、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庐江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5号)执行,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六、其他事项(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庐城镇、塔山社区、塔山社区社区集体范围内,(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庐江县庐城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庐江县庐城镇人民政府会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六)庐江县庐城镇人民政府将于2025年6月17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附件:附图庐江县人民政府2025年6月16日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庐征补安置〔2025〕16号)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