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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 | 2025-06-13
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1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调整了四类措施商品加工贸易手(账)册、保税核注清单等单证的申报填制规范要求,并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1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企业使用来自境外保税进口四类措施商品、从其他专用手(账)册转入未经加工的四类措施商品及其加工后成品开展加工贸易、保税物流、保税维修、保税研发、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以及其他保税业务的,专用手(账)册料件表体“来源标识”栏目填报说明如下:料件“来源标识”简称类型相关说明1境外重点料件从境外直接进口、流转转入未经加工的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二是从其他专用手(账)册转入的未经加工的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2境外普通料件从境外直接进口、流转转入未经加工的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包括:一是直接从境外进口的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二是从其他专用手(账)册转入的未经加工的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相关填报要求如下:转出转入专用手(账)册普通手(账)册料件成品料件成品专用手(账)册料件一对一对碰,内销时填报要求如下:业务企业类型管理要求核注清单填报类型成品内销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企业(不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及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企业按料件征关税,料件内销所有企业按料件征税普通核注清单四、关于物流企业简单加工业务的填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涉及四类措施的,企业因申请将专用手(账)册项下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等销毁处置获得的收入,进口保税料件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六、公告实施前已进口四类措施商品的管理要求(一)已在加工贸易手(账)册中增加管控标识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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