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8〕9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浙经信高新〔2025〕143号),为做好2025年度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工作,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并达到认定条件的法人企业,二、申报条件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管理办法》)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三)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四)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在线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导出PDF格式文件,2.企业须同时登陆商务部“服务外包信息系统”或“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应用系统”(网址: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3.企业须同时登录“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系统”(网址:https://stbrain.kjt.zj.gov.cn/stbrain/),搜索“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上传的电子材料一律采用PDF格式,并确认上传文件能够被正常打开,(二)地方审核县(市、区)级主管部门登录申报系统开展形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