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标准厂房项目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工业标准厂房项目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本实施意见所称工业标准厂房项目是指建设主体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切实加强工业标准厂房建设施工、设备安装、招商入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运营管理全过程监督管理,原则上各区县(功能区)不再新增工业标准厂房面积指标,用于新的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建设,用地评估地价按企业自持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比例进行修正:100%自持的,工业标准厂房项目申报由建设主体向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多层工业标准厂房项目,项目主体需向区县(功能区)提出企业入驻申请,工业标准厂房项目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服务配套等设施用房应按幢登记,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建成后实施分割转让时,工业标准厂房项目建设运营主体要建立完善项目建设、招商引资、项目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各区县(功能区)要督促项目建设运营主体提前谋划储备招商项目,各区县(功能区)负责统筹做好属地项目落地、建设、运营(企业入驻、分割转让等事宜)等各环节的初步审查、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