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七条(责任主体)市科技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中心、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第三方服务机构、评审专家等,(四)负责科技项目重大事项调整、项目终止和撤销等;(五)加强科研诚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在管理范围内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市科技项目,(二)协助开展关键节点的考核、监督评估、总体验收、诚信管理、跟踪评价等工作;(三)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科技项目管理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七条(申报条件)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承担单位,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财政补助经费不低于1:1配套,第六章实施管理第二十二条(合同签订)市科技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按职责分级管理,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目标和绩效指标、核心技术攻关项目预算调整等,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视情况提出终止申请,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验收结论为不通过和终止实施的科技项目,第八章验收评价第三十二条(验收申请)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实施期满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第三十五条(项目成果)项目验收评价提交的成果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取得且与项目直接相关,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项目绩效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