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6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管理实施办法为规范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二、测试与应用条件(一)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应符合《管理规范》规定,(三)功能型无人车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和用于道路测试、创新应用的车辆,(四)市经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年度运行情况开展评估,三、智能网联汽车管理(一)搭载L4级以上自动驾驶系统的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申请区域或路段进行累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申请区域或路段完成单车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创新应用试运行,测试主体应确保车型由第三方机构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不少于100公里的实车测试(含自动驾驶功能),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向市公安局申领行驶号牌,功能型无人车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向市经信局申领车辆识别标牌,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可凭车型自动驾驶功能检测报告、交通违法行为证明、阶段总结等材料向工作组申请重新确认,六、监督管理与容错(一)我市建立智能网联车辆监测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测试主体、应用主体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分析报告报送市公安局和市经信局,(三)在开展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管理工作中出现失误,附件:1.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2.智能网联车辆安全性自我声明3.功能型无人车车辆识别标牌样式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