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租赁管理运营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管理,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经营管理主体(即工投公司、园企公司、物业公司,第六条企业或自然人进驻本办法规定的厂房及其配套用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入驻标准厂房及其配套用房的企业1.入驻标准厂房企业必须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合同书》,第七条进驻流程(一)租赁标准厂房及其配套用房企业的进驻流程1.注册公司,由园企公司牵头组织工投公司、物业公司及企业方代表人员共同对拟租用厂房或配套用房的水电、消防、电梯等设施进行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因功能损坏而影响企业或自然人进驻的设施由工投公司负责限期修复)后,企业与园企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与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企业(或自然人)与园企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与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与园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与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租赁厂房及其配套用房企业(或自然人)的租金可按月或按季度缴交(具体由企业根据经营状况自行选择),重新签订厂房(含配套用房)租赁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承租企业或自然人须在厂房(含配套用房)交付的同时向工投公司缴纳租赁保证金,厂房及其配套用房交付给企业或自然人使用后,未入驻企业的厂房及其配套用房设施维护由工投公司负责,先由承租企业(或自然人)向工投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为方便企业,第十七条企业或自然人在租赁期间对厂房及其配套用房、设施的改造、维护、更换等所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