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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区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拨投结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滨湖区科学技术局 | 2025-06-10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项目拨投结合管理办法》《无锡市产业创新研究院重大项目拨投结合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江苏省产业创新研究院、无锡市产业创新研究院采取“拨投结合”方式支持的滨湖区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创新项目”)予以资金配套支持,第二条滨湖区“拨投结合”项目来源为无锡市产业研究院(以下简称“市产研院”)论证通过并参投的项目,滨湖区(含项目所属板块)与市产研院(含省产研院出资)按不超过1:1的比例给予项目研发资金支持,项目团队投入的自有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滨湖区(含项目所属板块)、市产研院(含省产研院出资)投入资金总额的20%,项目团队投入的自有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滨湖区(含项目所属板块)、市产研院(含省产研院出资)投入资金总额的15%,项目团队投入的自有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滨湖区(含项目所属板块)、市产研院(含省产研院出资)投入资金总额的10%,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七条设立滨湖区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拨投结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市产研院、项目所属镇(开发区、街道)和项目公司签署研发合作协议,滨湖区实际投入的研发合作资金参照市产研院转化方式完成转化,(二)资金返还:指项目公司向项目所属镇(开发区、街道)返还研发合作资金,第十四条研发合作资金的权益转化方式由项目团队在第十三条规定中的方式选择或组合使用,其中选择返还超过50%滨湖区财政支持研发合作资金的,结题验收工作由市产研院、项目所属镇(开发区、街道)等参投主体共同负责实施并进行审计,滨湖区保留对研发合作资金进行权益转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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