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重庆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2.起草说明重庆市能源局2025年5月29日附件1重庆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调度和监督管理等,第三章备案管理第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区县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第十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电网企业营销系统和电力交易平台备案的发电主体信息、项目信息应保持一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在取得项目备案证明和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二十条市能源局定期组织区县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等有关单位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第二十三条电网企业应为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费提供接入系统相关方案,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由投资主体负责接入系统设计工作,第六章运行管理第二十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第二十八条区县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划、备案、建设、电网接入、运行等开发建设全过程管理,明确了市能源局、区(县)能源主管部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划、布局、电网配套、接入消纳等方面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