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自2022年5月1日起,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实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个人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的小微企业,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