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工业设计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创新券政策,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审批创新券的发放和兑付,省财政厅负责创新券资金预算和绩效管理,第三章资金筹措第六条创新券资金在省级工业发展专项中安排,第五章绩效与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负主体责任,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资金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创新券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买卖、转让、赠送等,一经发现立即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及安全性,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拨入江西省工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创新券资金,由江西省工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办法继续管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