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大数据中心负责全县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审核、开发、建设(含购买服务)、运维和数据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管理、资金评估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第二章年度计划管理第五条县大数据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由计划建设信息化项目的单位向县大数据中心进行申报,第三章项目和信息资源统筹管理第十条县大数据中心对全县信息化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经县大数据中心论证通过并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按程序组织实施,由县大数据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第四章项目建设审核第二十一条县大数据中心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布局的原则,第二十四条县大数据中心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县大数据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部门(单位)审核,县大数据中心会同项目需求单位编制完成项目建设方案,第二十八条县大数据中心完成项目建设方案审核后,第五章资金保障和管理第二十九条县财政局会同县大数据中心对县委县政府集中审定通过的信息化项目,第三十条县大数据中心根据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第四十二条县大数据中心会同县委网信办、县财政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采购、建设质量、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信息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