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共同管理,第四章预算资金管理和执行第十四条县林业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局结合县林业发展规划、工作实际等做好项目储备申报工作,按规定及时公开项目补助政策、项目申报通知、项目分配结果、项目验收情况、资金管理办法、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信息,第五章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二十六条县财政局和县林业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林业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生态保护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县林业局共同管理,第三章预算资金管理和执行第十七条县林业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局结合县林业发展规划、工作实际等做好项目储备申报工作,按规定及时公开项目补助政策、项目申报通知、项目分配结果、项目验收情况、资金管理办法、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信息,附件3:光泽县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林业经济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或引导性扶持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共同管理,县林业局、财政局负责审核申报贴息补助的贷款及其项目实施情况,第三章预算资金管理和执行第十九条县林业局、财政局应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第二十八条县林业局和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