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制定了《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工作指引》,做好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以下简称“鲁科贷”)风险补偿及贴息等相关管理工作,对发放“鲁科贷”产生不良本金损失的青岛市合作银行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负责青岛市“鲁科贷”备案、风险补偿及贴息的组织与推荐工作,第九条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负责督导合作银行开展“鲁科贷”备案与风险补偿申报工作,具体承担“鲁科贷”备案、风险补偿及贴息资金的审核、报送等工作,第十一条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鲁科贷”贷款备案、风险补偿及贴息资金的组织申报、初审及相关核实工作,配合银行开展贷后管理及申报风险补偿资金,第十五条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对象为青岛市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不得将已申请或获得省、市两级其他部门各类财政风险补偿相关政策(资金)支持的同一笔贷款重复向市科技局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第二十五条合作银行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省科技厅年度工作通知要求逐级向企业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市科技服务中心和市科技局报送风险补偿申请材料,市科技局根据《管理办法》建立市级风险补偿资金联动机制,合作银行应确保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对应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的补偿,第二十九条贷款企业向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贴息资金申请并经合作银行结清确认后,第三十二条对弄虚作假套取风险补偿或贴息资金、追偿后不如实报告和及时返还、同一笔贷款重复申报并获得省、市两级其他部门各类财政风险补偿或贴息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