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水稻收割后的损失,(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水稻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水稻的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且未达到80%(不含)时,保险人按部分损失计算赔付: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二)保险水稻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赔偿金额以保险水稻最近一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应的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为计算标准,赔偿金额以保险水稻最近一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应的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为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水稻实际种植面积,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