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产业引导的政策吸引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应累计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规模的1.2倍,以及参与出资在外省市设立的优质母基金、子基金,五、引导基金对并购母基金出资比例最高可达50%,对券商类并购母基金出资比例最高可达70%,使引导基金在项目端出资比例不超过50%,对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母基金除外,六、引导基金按照章程(协议)约定从母基金中分配、清算所获得的资金,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具体流程由市财政局制定,引导基金分红部分可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考核优秀的母基金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政府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86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