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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工程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5-05-29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规划建设要求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前,当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要求时,严格落实现行国家及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等标准规定的检测要求,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37/T5293要求组织施工单位做好设备、材料的进场核验工作,验收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现场,四、完善验收制度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分部、分项验收,新建绿色建筑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对绿色建筑整体性能完成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报绿色建筑验收项目台账,在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时,原则上应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年内申请绿色建筑评价并取得绿色建筑标识,建设单位在交付绿色建筑时,开展对设计、图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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