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以下简称“支持政策”),(三)申报条件1.申请认定商务区总部企业,2.商务区范围内取得上海市相关职能单位认定批复的各类总部机构,可直接认定为商务区总部企业,3.商务区范围内由闵行、长宁、青浦、嘉定四区认定的区级总部企业申请商务区总部企业认定的,二、认定申报材料要求纸质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申请认定商务区总部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总部企业申报表(附件1,或申报主体母公司(集团)关于总部功能的授权材料,(二)取得上海市相关职能单位认定批复的各类总部机构直接认定为商务区总部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总部企业申报表,(三)商务区范围内由闵行、长宁、青浦、嘉定四区认定的区级总部企业申请认定商务区总部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总部企业申报表,3.四区相关部门出具的总部认定批复证明材料,请企业准备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