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资金来源)“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广告业专项)”(以下简称“广告业专项资金”)是专项用于上海市广告产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第三条(管理推进部门)广告业专项资金纳入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机制,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业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区广告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第五条(使用范围)广告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上海市广告产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方向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等,广告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广告产业科技创新,第十二条(资金拨付)经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同意的项目,各区市场监管局与项目单位签署《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备后,第十六条(项目变更)获广告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将项目变更有关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各区市场监管局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撤销广告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十八条(监督管理)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对广告业发展情况以及广告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进行及时总结,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区市场监管局的年度资金使用总结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各区按照《办法》规定安排广告业专项资金项目初审评估、事中监管、验收审计等相关费用支出管理,第二十一条(信用管理)市市场监管局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