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5月26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修复、查询、使用和管理,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六条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三章信用信息征集和记录第十三条基本信息征集和记录:(一)本省企业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根据资质、资格、备案等信息以及掌握的相关材料进行记录,(二)进冀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掌握的相关材料予以记录,第十四条良好行为信息征集和记录:(一)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授予称号的,由行业信用主体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申报,第十五条不良行为信息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各部门通过下列渠道征集:(一)对行业信用主体实施的日常监督,(四)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本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通报,第十六条不良行为信息记录:(一)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通报,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相关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并记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记录,第四章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第二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各部门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或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门户网站查询行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应当建立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