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完善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现开展第十批松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第八批松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第二批松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团体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条件(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推荐条件:1、项目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团体)推荐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团体),二、推荐程序(一)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可以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团体申请,三、推荐材料(一)代表性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保护单位、项目保护计划等,(二)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包括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三)代表性传承团体推荐表:团体名称、团体历史沿革和存续状况、团体组织架构、分工和群体规模、主要成员代际关系和技艺特点、团体在项目发展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为该项目保护所做的其他贡献等,(四)松江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传承团体诚信承诺书,体现有关项目、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团体成就的证明复印件及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团体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等,(六)上述材料一并于6月30日前将电子版报送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进行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