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牡丹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服务商管理,依据《牡丹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是指纳入牡丹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化服务商库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牡丹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的主要职责是:(一)调研、分析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为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咨询诊断服务,(三)结合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情况与咨询诊断报告,(四)为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实施服务,第三章工作要求第五条数字化服务商在开展服务时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一)优化服务,服务商承诺以优惠价格(不高于市面同类产品平均价格)向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产品或服务,服务商应按要求在牡丹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上完成信息上传和管理,(五)不得私自以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的名义对接试点企业,第九条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评测验收情况、企业满意度评价等对服务商进行绩效评价,(二)人员能力不足或团队配置不合理、对接或进驻试点企业不及时、服务不能满足试点企业需求、未按合同要求服务试点企业,(二)试点企业对服务商满意度评价“不满意”次数达到5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