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权属企业,指县属企业各级独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企业,县属企业应围绕功能定位明确主责,并根据主责确定主业和拟培育主业,第九条县属企业主业数量一般为1-3个,承担县委、县政府重大任务,或带动力强、资产规模大、公司治理和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可增加1个,县属企业确因实际或特殊原因需要增加主业数量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书面报送申请,经县国资监管机构审核确认,第十一条县属企业主业和拟培育主业的名称确定后,将涉及的业务按照产业链进行梳理,各层级企业对应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形成主业目录和企业名录,进行精准管理,新组建或改建的县属企业主责,应在其组建或改建方案中予以明确,经县政府批复后,县属企业按照批复方案落实主责,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五条县属企业主业及拟培育主业按以下程序核定:(一)申报,县国资监管机构组织联审,与县属企业充分沟通,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属企业,(三)县属企业内部决策文件,(四)主业目录、企业名录等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七条县属企业主责主业载入公司章程,作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依据,县属企业应将本企业主责主业有关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县属企业主业、拟培育主业核定后,一般在5年规划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县属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主责主业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县属国有文化企业、金融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