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文件规定,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可申领病残津贴,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政策落实和工作衔接顺畅,按照《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申领病残津贴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细则(试行)》(冀人社字〔2025〕3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申请范围及申请方式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指延退后的法定退休年龄)前,参保职工向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提出申请,由单位或托管机构按照申请人养老保险参保归属统一报送所在地人社局,到参保地所在县(市、区)人社局提交个人申请,二、申请材料申请人提出病残津贴鉴定申请,应当准确完整填写《病残津贴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承诺书;(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应当提供有效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材料;(四)被鉴定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复印件);(五)提交当次住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六)无医疗机构相关病历材料等特殊情况的,汇总材料后到市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报名,档案关系在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的人员到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报名,档案关系在县(市、区)的人员到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名,咨询电话:市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中心3206517、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3206590、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3201150,附件:病残津贴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5月26日[打印页面|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