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制造业绿色转型,按照《长春市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管理办法》(长工信发〔2025〕36号)的有关要求,经过县(市)区、开发区推荐、专家评审、名单公示等程序,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要加强已公布绿色制造示范企业、园区的监管,对已公布的绿色制造示范企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剔除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企业和园区,二、列入市级绿色制造示范项目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向我局报送企业绿色发展总结评估报告,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绿色制造示范项目与相关产业政策的衔接,并研究出台配套支持政策,积极营造有利于全面推行绿色制造的政策环境,附件:2025年度市级绿色制造名单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