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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2-05-20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及从事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九条[学习方式]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进行认定审核,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继续教育机构,设区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继续教育机构,第二十条[行业主管部门服务事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下列公共服务:(一)制定或者发布专业科目指南,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服务事项]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第二十五条[公益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第二十八条[监督]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管理部门]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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