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旅游景区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七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推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根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第九条盟市、旗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做好属地文化和旅游项目库建设、按程序做好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工作,做好属地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评估、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分配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惠企资金按照相关暂行办法资金支付要求执行第十八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2〕9号)《内蒙古自治区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