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政府2025年4月21日慈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第二条慈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第四条政府质量奖评定以“好中选优,第五条政府质量奖评定原则上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实施,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七条为确保政府质量奖的开展和评定,开展组织、协调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及日常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质量相关单位对申报企业(组织)的基本条件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专家评定组对材料评定合格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定,确定初选政府质量奖企业(组织)名单,质量创新奖企业(组织)按合议评审成绩顺次递增到质量奖名单,并对质量奖、质量创新奖的获奖企业(组织)予以通报、颁发奖杯和证书,第十九条政府质量奖奖金、评审费用和管理经费纳入市市场监管局的部门预算,第二十二条获奖企业(组织)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第二十三条获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