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整理编写了《云南省沿边产业园区税费优惠政策摘编》,【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享受主体】设在沿边产业园区且在民族自治地区的新办企业,【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边民互市限额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政策【享受主体】通过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的边境地区居民,【政策依据】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24〕7号)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享受主体】综合保税区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试点企业,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4.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6.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边境小额贸易税收政策【享受主体】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