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第142次会议审议通过,合肥市人民政府2025年4月2日合肥市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保”)的实行缴费补贴,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确定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对象名单,第三章补贴标准及方式第四条补贴标准为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合肥市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第四章保障费用筹集及使用第八条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征收土地时应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根据市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及时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和待遇支付,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可用于本区域内2018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前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第七章工作要求第十六条给予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所需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