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化工行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条化工园区外未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认定化工园区扩容申报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按照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的职责分工自行组织材料审核或现场审核,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化工园区扩容区域面积和“四至”范围向社会公示,(五)批准扩容的认定化工园区应在2年内申请复核,第十七条认定化工园区的复核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组织,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部门按照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的职责分工,第十八条认定化工园区的复核按照下列程序开展:(一)认定化工园区应于通过认定或上一次复核满5年之日前三个月内开展自评,并于1个月内将自评报告报送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部门,(二)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部门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第十九条化工园区退出管理的对象包括园区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主动退出化工定位、未通过认定、未通过复核被取消认定资格等三种类别化工园区,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部门,更改后的名称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部门,附件:化工园区扩容相关申请材料清单附件化工园区扩容相关申请材料清单1.原认定化工园区及扩容区域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