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第二条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称竞赛)活动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第七条竞赛组织委员会举办具体竞赛活动应成立由主办单位和牵头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临时性组织机构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称组委会),应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申报,承办单位应在每年的十二月底前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市级竞赛活动计划,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在启动竞赛前一个月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一)竞赛活动所需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有权暂停其竞赛活动的举办:(一)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实施竞赛活动,第十五条参赛选手条件参赛选手一般应持有初级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助理级以上职称的,第十八条竞赛活动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设置组织命题,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决赛的时间、地点以及参加各职业工种决赛选手人数等事项,(四)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晋级按本办法进行竞赛活动的参赛选手,对上述外其他的理论和操作技能成绩考核均合格的参赛选手或对仅设置操作技能考核的竞赛项目中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的参赛选手,第二十五条符合市级财政奖励补助条件的竞赛承办单位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一)福安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申请表,第二十八条竞赛承办单位要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