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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25-05-14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等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的监督管理,(四)负责本市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审定和执业注册的管理,(二)国家和本市的重点建设工程,(三)有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第八条成立监理单位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四)本单位从业人员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销售单位兼职,对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情况,总监理工程师无权变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第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对施工单位人员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要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签字认可,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第十九条实行监理的工程必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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