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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2号)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 | 2025-05-23
部长刘伟2025年5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等工作,三、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长江流域和沿海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实施建设和改造”,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汇总辖区全部码头岸电设施信息,由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水路运输经营者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流域和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第十条规定实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的,作为第二十六条:“沿海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19年12月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9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5年5月1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以及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汇总辖区全部码头岸电设施信息,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以及水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等情况由市、县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由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水路运输经营者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流域和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第十条规定实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的,第二十六条沿海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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