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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两高”企业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 2025-05-1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五条“两高”企业应当加强计量工作,配备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加强计量器具管理,按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好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工作,第八条“两高”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护及计量数据管理等工作,保证计量数据与计量器具实际测量结果相符,(二)开展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校准技术研究,(三)接受委托参与监督检查、能效水平认定、能效水平升级考核等工作,第十四条“两高”企业应当每年对其计量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两高”企业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引导其提高计量管理水平,在“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建设、能效水平认定考核、能效改造升级等工作时,将计量器具配备列入重要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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